注 销
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例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:
(一) 死亡的;
(二)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 提出注销申请的;
(四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;
(五)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;
(六)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
(七)年龄在6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,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;
(八)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的。
有第(五)项至第(八)项情形之一,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