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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类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
2009-01-19 00:00:00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(一)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;  (二)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;  (三)在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

(一)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;

  (二)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;

  (三)在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期间的车辆;

  (四)通过盗窃、抢劫、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;

  (五)发动机号码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,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;

  (六)走私、非法拼(组)装的车辆;

  (七)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、凭证的车辆;

  (八)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;

  (九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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